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旅馆、商务办公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旅馆、商务办公楼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评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设有30间(套)客房或50个床位以上的旅馆,以及500m2(含)以上商务办公楼的安全技术防范。
旧房利用、房屋租赁改建或扩建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本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规模租赁房,度假村、培训中心、会员制俱乐部、休闲娱乐场所的住宿部分以及设有30间(套)客房或50个床位以下旅馆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2899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 技术要求
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设计规范
GB/T 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15408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
GB/T 2818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A 3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系统 技术标准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A/T 751 视频图像文字标注规范
DG/T08-2054-2013 J11399-2013 涉外建设项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旅馆
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主要以日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
3.2
商务办公楼
整体由统一的物业管理,以商务为主,有一定的物管配套措施,由一种或数种单元办公平面组成的自购或租赁的办公建筑。
3.3
规模租赁房
由独栋(或相对独立的楼层)闲置建筑改建的,房间在50间(含)以上,居住总面积在1000m2(含)以上,面向不特定人群集中居住的房屋。
3.4
公寓式酒店
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
3.5
候车区
旅馆、商务办公楼人员(包括旅馆的团队旅客)上下车辆的专属区域。
3.6
人员身份数据采集传输控制系统
设置在商务办公楼人员进入办公区域的出入口用以采集识别人员身份并进行加解密、汇总、分发等功能的专用操作管理系统。
4. 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
4.1 总体要求
4.1.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4.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4.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供电设计应符合GB 15408的规定。
4.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性要求,并经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认证合格。
4.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宜同本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GB/T28181、GA/T 669.1等相关标准要求。
4.1.6 旅馆重要部位应根据表1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商务办公楼重要部位应根据表2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涉外旅馆、商务办公楼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除满足本标准外,还应符合DG/TJ 08-2054-2013的相关规定。旅馆、商务办公楼内的其他涉及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管理的,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4.1.7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表1 旅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
序号
|
项目
|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
配置
要求
|
1
|
视频
安防
监控
系统
|
彩色摄像机
|
正门外周围15m范围的街面
|
宜配置
|
2
|
候车区
|
应配置
|
3
|
地面集中停车场、广场
|
应配置
|
4
|
地面人(车)行主要通道、现金押运通道
|
应配置
|
5
|
旅馆(含停车库/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6
|
停车库/场内主要通道
|
应配置
|
7
|
体育、康乐场所的出入口、服务台
|
应配置
|
8
|
体育、康乐场所公共活动区域
|
宜配置
|
9
|
货物专用卸货平台
|
应配置
|
10
|
前厅(大堂)
|
应配置
|
11
|
总台接待处、收银处、外币兑换处、其他服务收费处
|
应配置
|
12
|
贵重物品寄存处、行李临时存放处
|
应配置
|
13
|
餐厅、酒吧、购物中心的人员活动区域
|
宜配置
|
14
|
厨房内食品加工、食品储存区域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15
|
各楼层(含停车库/场)电梯厅、楼梯(含自动扶梯)口
|
应配置
|
16
|
电梯轿厢内
|
应配置
|
17
|
客房通道
|
应配置
|
18
|
非客房通道
|
宜配置
|
19
|
楼群之间的建筑连廊
|
应配置
|
20
|
顶层平台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21
|
开放式顶层平台(含裙房)
|
应配置
|
22
|
总配电、水泵、锅炉、空调新风机及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23
|
行政办公区域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24
|
财务出纳室
|
宜配置
|
25
|
抢险救援物资仓库、酒店物资仓库
|
宜配置
|
26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配置
|
27
|
入侵
报警
系统
|
周界入侵探测装置
|
周界围墙封闭屏障处
|
宜配置
|
28
|
入侵探测器
|
厨房食品储存区域
|
应配置
|
29
|
设备层、避难层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30
|
非开放式顶层平台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31
|
无人值守的配电、发电机、水泵、锅炉、电梯设备、空调新风机、油库、通信、数据中心、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
|
应配置
|
32
|
行政办公区域
|
宜配置
|
33
|
财务出纳室
|
应配置
|
34
|
抢险救援物资仓库
|
应配置
|
35
|
酒店物资仓库
|
宜配置
|
36
|
现场声光告警器
|
安防设备机房、财务出纳室
|
应配置
|
37
|
紧急报警装置
|
总台接待处、收银处、外币兑换处、其他服务收费处
|
应配置
|
38
|
贵重物品寄存处
|
应配置
|
39
|
小件行李存放处
|
宜配置
|
40
|
财务出纳室
|
应配置
|
41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配置
|
42
|
出入
口控
制系
统
|
识读装置、电控锁
|
贵重物品寄存处
|
宜配置
|
43
|
抢险救援物资仓库
|
宜配置
|
44
|
酒店物资仓库
|
宜配置
|
45
|
配电、发电机、水泵、锅炉、电梯设备、空调新风机、油库、通信、数据中心、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
|
宜配置
|
46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配置
|
47
|
声音复核装置
|
总台接待、收银处、外币兑换处
|
应配置
|
48
|
电子
巡查
系统
|
巡查点
|
停车场(库)、客房通道、设备层、避难层、功能转换层、顶层平台、抢险救援物资仓库以及配电、发电机、水泵、锅炉、电梯设备、空调新风机、油库、通信、数据中心、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
|
应配置
|
49
|
行政办公区域和其他需要管理部位
|
宜配置
|
50
|
各系统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配置
|
51
|
电话
通讯
系统
|
来电号码显示
|
对外公开的直线电话
|
应配置
|
52
|
电话录音
|
四星级以上(含)旅游饭店对外公开的直线电话
|
应配置
|
53
|
实体
防护
|
防盗安全门
|
贵重物品寄存处
|
应配置
|
54
|
无人值守的配电、发电机、水泵、锅炉、电梯设备、空调新风机、油库、通信、数据中心、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
|
应配置
|
55
|
财务出纳室
|
应配置
|
56
|
抢险救援物资仓库
|
应配置
|
57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配置
|
表2 商务办公楼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
序号
|
项目
|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
配置
要求
|
1
|
视频
安防
系统
|
彩色摄像机
|
正门外周围15m范围的街面
|
宜配置
|
2
|
候车区
|
应配置
|
3
|
地面集中停车场、广场
|
应配置
|
4
|
地面车行、人行主要通道
|
应配置
|
5
|
办公楼(含停车库/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6
|
停车库/场内主要通道
|
应配置
|
7
|
办公楼总服务台
|
应配置
|
8
|
租赁用会议室楼层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9
|
电梯轿厢
|
应配置
|
10
|
各楼层(含停车库/场)电梯厅、楼梯(含自动扶梯)口或主要通道
|
应配置
|
11
|
楼群之间的建筑连廊
|
应配置
|
12
|
顶层平台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13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配置
|
14
|
入侵
报警
系统
|
周界入侵探测装置
|
周界围墙封闭屏障处
|
宜配置
|
15
|
入侵探测器
|
设备层、避难层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16
|
非开放式顶层平台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17
|
各业主及租赁独立单元内
|
宜配置
|
18
|
无人值守的配电、水配电、发电机、水泵、锅炉、电梯设备、空调新风机、油库、通信、数据中心、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
|
应配置
|
19
|
声光告警器
|
安防设备机房
|
应配置
|
20
|
紧急报警装置
|
总服务台、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配置
|
21
|
防盗报警控制器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配置
|
22
|
各独立单元内
|
宜配置
|
23
|
人员身份数据采集传输控制系统
|
办公楼人员进入办公区域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24
|
电子
巡查
系统
|
巡查点
|
停车场(库)、各楼层主要通道、设备层、避难层、功能转换层、顶层平台、抢险救援物资仓库以及配电、发电机、水泵、锅炉、电梯设备、空调新风机、油库、通信、数据中心、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
|
应配置
|
25
|
其他需要管理部位
|
宜配置
|
26
|
各系统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配置
|
27
|
电话
通讯
系统
|
来电号码显示
|
对外公开的直线电话
|
应配置
|
28
|
电话录音
|
对外公开的直线电话
|
宜配置
|
29
|
实体
防护
|
防盗安全门
|
财务出纳室
|
应配置
|
30
|
配电、发电机、水泵、锅炉、电梯设备、空调新风机、油库、通信、数据中心、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
|
应配置
|
31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配置
|
32
|
各独立单元
|
宜配置
|
4.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2.1 应安装固定焦距和方向一致的摄像机。建筑物同一层面所有出入口(含楼梯口)的摄像机安装朝向应一致,并应尽量避免逆光、俯视和侧视。摄像机安装支架应稳定、牢固,安装位置应不易受外界干扰、破坏。摄像机监视区域应无遮挡。摄像机工作时,环境照度应能满足摄像机获取清晰有效的图像,必要时应设置与摄像机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
4.2.2 制高点宜选择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并应采取有效的防雷击保护措施。
4.2.3 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的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2min±0.5 min后,应自动恢复至预先设定状态和位置。
4.2.4 电梯轿厢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轿厢门体上方一侧的顶部或操作面板上方,图像应能看清电梯轿厢内人员活动情况,且应有楼层显示信息;采用抗逆光技术的摄像机可安装在电梯轿厢门对面上方一侧的顶部。
4.2.5 各通道、连廊等安装的摄像机图像应符合表3“纵深(点)”的要求,客房通道的图像还应能看清人员进入客房的准确位置;各出入口、服务接待台、收费处、电梯厅、楼梯口等安装的摄像机图像除应符合表3“水平(线)”的要求外,还应满足表3“纵深(点)”的要求;区域安装的摄像机图像除应符合表3“区域(面)”的要求外,还应满足表3“纵深(点)”、“水平(线)”的要求;其他安装的摄像机图像应兼顾“纵深(点)”、“水平(线)”和“区域(面)”的要求。
表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监控区域应用技术参数
清晰度级别
|
纵深(点)
|
水平(线)
|
区域(面)
|
A级
|
≤15m
|
≤40m
|
≤4m
|
≤60m2
|
B级
|
≤17m
|
≤50m
|
≤7m
|
≤120m2
|
C级
|
≤20m
|
≤60m
|
≤10m
|
≤180m2
|
图像内容
|
体貌特征及活动情况
|
车辆活动情况
|
脸部特征及车辆牌照
|
人员及车辆活动情况
|
应用举例
|
人行通道等
|
车行主通道等
|
出入口等
|
广场、大厅、等
|
4.2.6 应采用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2.7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系统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GB 50198-2011规定的评分等级4分的要求。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按其清晰度由低到高分为A、B、C三级,相应的系统清晰度和相关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和4.2.8的要求。
表4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主要技术指标
清晰度级别
|
水平分辨力
|
峰值信噪比(PSNR)
|
图像画面灰度
|
视音频记录失步
|
A级
|
≥400TVL
|
≥32dB
|
≥8级
|
≤1s
|
B级
|
≥600TVL
|
≥34dB
|
≥9级
|
C级
|
≥800TVL
|
≥36dB
|
≥9级
|
4.2.8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经由有线传输时,信息延迟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前端设备与监控中心控制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应≤2s;
b) 前端设备与用户终端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应≤4s;
c) 视频报警联动响应时间应≤4s。
4.2.9 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的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字符设置应符合GA/T 751和相关标准要求的规定,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4.2.10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云台、镜头等。具有16路多路视频图像的系统,在单屏多画面显示的同时,系统应按摄像机总数合适比例另配图像显示装置,对其中重点图像(例如出入口)进行采用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图像显示装置配比、屏幕(显示窗口)最小尺寸等可参照表5要求。图像手动单路切换延时应小于1s。
4.2.11 具备视频监控与报警联动的系统,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监控中心的图像显示设备应能联动切换出与报警区域相关的视频图像,并全屏显示。显示图像的清晰度应与摄像机的清晰度相一致。
4.2.12 系统由多台数字录像设备组成并同时运行时,在确保图像不丢失的前提下,应实现时钟同步。
4.2.13 应配置数字录像设备对系统所有图像进行记录。数字录像机设备应符GB 20815-2006标准中Ⅱ、Ⅲ类A级机的要求,图像信息应以大于等于25 frame/s的帧速保存30d,图像记录应在本机播放,或通过其它通用设备在本地进行联机播放。
4.2.14 系统宜采用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具有虚拟警戒、目标检测、行为分析、视频远程诊断、快速图像检索等功能。
4.2.15 系统应与本市技防工程监督管理系统联网。
4.2.16 星级旅游饭店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数据导出的防泄密系统,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4.2.17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198-2011、GB 50395、GA/T 367的规定。
4.2.18 涉外建设项目还应符合 DG/TJ08-2054-2013 J11399-2013的规定。
表5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终端显示屏数量配置表
序号
|
摄像机
接入数量
|
多画面轮巡显示
终端显示屏配置数量
|
切换显示终端显示屏
配置数量
|
合计终端显示屏
配置数量
|
1
|
16
|
1
|
1
|
2
|
2
|
32
|
2
|
2
|
4
|
3
|
48
|
3
|
3
|
6
|
4
|
64
|
4
|
4
|
8
|
5
|
80
|
5
|
5
|
10
|
6
|
96
|
6
|
6
|
12
|
7
|
112
|
7
|
7
|
14
|
8
|
128
|
8
|
8
|
16
|
9
|
160
|
8
|
9
|
17
|
10
|
192
|
8
|
10
|
18
|
11
|
224
|
8
|
11
|
19
|
12
|
256
|
8
|
12
|
20
|
13
|
288
|
8
|
13
|
21
|
14
|
320
|
8
|
14
|
22
|
15
|
352
|
8
|
15
|
23
|
16
|
384
|
8
|
16
|
24
|
17
|
416
|
8
|
17
|
25
|
18
|
448
|
8
|
18
|
26
|
19
|
480
|
8
|
19
|
27
|
20
|
512
|
8
|
20
|
28
|
21
|
576
|
8
|
21
|
29
|
22
|
640
|
8
|
22
|
30
|
23
|
704
|
8
|
23
|
31
|
24
|
768
|
8
|
24
|
32
|
25
|
832
|
8
|
25
|
33
|
26
|
896
|
8
|
26
|
34
|
27
|
960
|
8
|
27
|
35
|
28
|
1024
|
8
|
28
|
36
|
注1:多画面轮巡显示终端显示屏(显示窗口)对角尺寸应大于等于5英寸。
注2:切换显示终端显示屏(显示窗口)对角尺寸应大于等于10英寸,清晰度级别应与系统指标一致。
|
4.3 入侵报警系统
4.3.1 应选用不易受环境影响,误报率较低的入侵探测装置。系统应根据防护区域特点、使用要求设置。
4.3.2 系统的防区划分、入侵探测装置安装位置的选择,应有利于及时报警和准确定位。各防区的距离、区域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设置。
4.3.3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且应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4.3.4 声光告警器安装在室外的,报警声压应大于等于100dB(A);安装在室内的,报警声压应大于等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大于等于15min。
4.3.5 系统使用专用电缆传输报警信号时报警响应时间应小于等于2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小于等于20s。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报警响应信号的系统,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
4.3.6 系统报警时,安防中心控制室应有声光报警信号。
4.3.7 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大于等于30d,并能输出打印。
4.3.8 独立设防区域的入侵报警系统宜与配置专职值守人员的安防中心控制室联网。
4.3.9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
4.3.10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4、GB 12663的规定。
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4.4.1 系统的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性和可靠性,宜有防尾随措施。对强行破坏非法进入的行为或连续3次不正确的识读,以及开启超时2min时,系统应发出报警信号。声光告警器安装在室外的,报警声压应大于等于100dB(A);安装在室内的,报警声压应大于等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大于等于5min。同时系统还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
4.4.2 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入时间、 地点、顺序等数据的设置,以及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功能,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10s以内,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d。
4.4.3 商务办公楼应设置、安装人员身份数据采集传输控制系统,其性能、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关要求。
4.4.4 车辆出入控制系统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
4.4.5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6、GA/T 394的规定。
4.5 声音复核装置
总服务台、总台接待、收银处、兑换外币处配置的声音复核装置与该处安装的摄像机在位置和数量上应一一对应,音视频信号应同步记录,回放时应能清楚辨别客户与服务接待人员的对话内容。
4.6 电话通讯系统
4.6.1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
4.6.2 电话记录回放时应清晰可辨,通话记录保存时间应大于等于30d。
4.7 电子巡查系统
4.7.1 电子巡查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在重要部位及巡查路线上设置巡查点,巡查钮或读卡器安装应牢固、隐蔽,高度宜离地1400mm±100mm;
b)巡查路线、时间应能根据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
c)应能通过电脑查阅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应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功能;
d)应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e) 巡查记录保存时间应大于等于30d。
4.7.2 采集器数量配置数应大于等于2。
4.7.3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644的规定。
4.8 安防中心控制室
4.8.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电子巡查、出入口控制系统、声音复核装置的终端设备及报警信号输出终端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在安防中心控制室应能对各子系统操作、记录和显示。
4.8.2 星级旅游饭店及商务办公楼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4.8.3 其他单位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设置在符合安全、操作规定的其它场所。
4.8.4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与入侵(出入口控制)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以方便准确地识别、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
4.8.5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联络设备。
4.8.6 安防中心控制室的紧急报警装置应通过专线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非24h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入侵报警系统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4.8.7 安防中心控制室及安防设备机房内应具有满足人员、设备工作要求的良好环境。
4.8.8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联络设备、消防设备及其他防护装备。
4.8.9 安防中心控制室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48的规定。
4.9 实体防护装置
4.9.1 防盗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GB 17565 的要求。
5. 检验、验收、维护
5.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GA/T75的规定进行技术方案评审并通过。经修改完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初验合格后,应根据GB 50348-2004第7章要求进行系统检测。检测合格后,应根据本标准第5章和GB 50348、GA 308、GA/T75相关要求进行系统验收。
5.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和/或运行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规范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操作、使用,定期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及时排除故障,淘汰、更换过期和损坏的设备器材,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5.3 系统的检测、维护、保养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